撞死人逃逸,司机向死者家属赔偿66万元后,竟然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昨日,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由于肇事逃逸违反社会道德及法规,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无需任何赔付,驳回司机诉请。
去年11月12日,麦某驾驶小型客车至禅城区绿景三路时,与骑自行车的黎某发生剧烈碰撞,黎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麦某没有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过,且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麦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并赔偿了66万元。麦某认为自己只是垫付,随后依据交强险和商业险,至少向保险公司理赔超11万元。庭审期间,保险公司认为,麦某违法了交通法也违反了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麦某的逃逸、不及时报案等主观故意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均无法查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麦某于事故发生21小时后才告知保险公司,对于因肇事后擅自开车离开现场而迟延通知保险公司的行为,由麦某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麦某肇事逃逸行为属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行为,也是法律所规定的禁止行为。受害人的损失仍应由致害人即麦某承担。法院最终驳回麦某诉讼请求。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