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
危险是指导致意外损失发生的灾害事故的不确定性,即在特定期间,特定客观情况下,导致损失的事件是否发生、何时发生、损失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控制性。
保险学中所说的危险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危险的不确定性;二是危险事件的发生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因危险而产生的损失是未来的,不是过去的或现在已经存在的损失。损失的程度有大有小,但损失是否发生,在何时发生、何地发生,由谁来承担这种损失都是不确定的。
2.风险
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即在一定客观情况下,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以及发生过程和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控制性。 保险学中所说的风险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风险事件的发生可能存在损失;二是风险事件的发生给人类造成的损失的不确定性。
也就是说,风险总是与损失和不确定性相关联的,这种不确定性体现为预期事件的发展可能导致两种结果:损失和收益。如果事件发生的结果不存在损失,也就不需要谈论风险。显然,在未来不确定的两种结果中,我们所关注的是损失。简言之,正是因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引起了人们对风险和风险管理的重视,而作为风险管理方式之一的保险才会诞生与发展。
保险不是对所有的风险进行承保,存在收益性的投机风险一般不能列人可保风险之列,下面从损失的不确定性对风险进行概述。
3.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结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般来说,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辽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被保险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它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的合作保险等。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按照商业化经营原则,以合同的形式确立双方的经济关系,采川科学的计·算方法,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人身伤亡以及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者经济损失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律关系。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这是因为,投保人参加保险可以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确定的小额保险费支出。而保险人集中了大量同类风险,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损失的发生额,并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制订保险费率。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因为,根据合同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来换取另一方为其提供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