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投保后约定保险期间前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郑某驾驶轿车与骑二轮电动车的原告解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解某将郑某、肇事车辆所有人何某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诉至溧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0多万元。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当天,被告何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依约交纳了保费,保单约定的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起。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交强险投保后、约定的保险期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投保后、约定的保险期间前,该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