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也有不少的省市进行筹办与试行,对于无法得到交强险与肇事人赔偿的受害人,给予最低补偿作为帮助。补偿基金的主要财政来源还有赖政府拨款,也可以说是全体社会共同承担的机制,其与交强险都可看作是承担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与故意行为对受害者经济救助的工作。但是以商业模式为背景的交强险,经营效率要高于补偿基金,以社会资源的角度来看,此任务交由交强险执行,可更加节省人力与运作成本。 也有业者表示,《意见稿》所提出的理赔范围,应不会造成保险公司理赔额大幅上升,主要是因为那些违规事项可能触及刑事责任,肇事者多希望私下和解,避免遭到起诉。虽然恶意逃避责任者并非多数,新增成本可能不大,交强险也没有特定的盈利目标,但其费用还是必须反映在目前的费率改革上,维持收支平衡的目标,才能保证交强险长期运作与服务质量。
在操作上,因为保险公司拥有了求偿权,必须如其他商业车险,积极参与和解或谈判过程,建立良好的追偿机制避免权益受损。而对于弱势的受害人,也应当主动协助理赔,发挥交强险的保护功能与保险业的职业道德。 交强险乃是政策性保险,而交由商业模式运作,是希望利用自负盈亏的机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可是商业保险也有不可破坏的基本原则,否则也无法实现预期的效率。经过前面的论述,也可了解到,在有但书的情况下,将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与驾驶人故意行为纳入一般承保范围,并不会伤害此机制。
因此,所有民众都能因为本次的《意见稿》而享受更高的保障,至于转嫁于用车人的成本,在保费不会明显上升的情况下,同为被保护对象的用车人应当可以体谅。此外,交强险的覆盖范围并非百分之百,我国也应该积极发展补偿基金,共同作为交通事故上的救助办法,前者发挥效率优势,后者扩大保障范围,两者互补长短,相得益彰,更可增进社会安全。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