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利用兜底性免责条款,以投保人违规上高速为由拒绝理赔。
日前,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保险理赔款127911.52元。
2013年3月初,孙某领取了C1驾驶证。2013年11月7日,孙某独自驾驶小轿车进入沈海高速,并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评估,孙某所驾车辆的损失为127911.52元。当孙某到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指着合同上的兜底性免责条款称,孙某实习期内单独上高速违反了公安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免责。尽管孙某再三争辩,保险公司仍不予理睬。孙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127911.52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做出充分说明。现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做到具体明确,也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故从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孙某主张保险理赔有据可依,应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