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税收一点通”将向大家介绍车船税的基础知识。一、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辆、船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具体分为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六大类。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不属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缴纳车船税。
三、车船税的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申报缴纳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目前我市车船税已委托中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代征。
六、船舶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船舶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船舶检验时,发放《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前,由中山海事局负责审验船舶当年度的车船税完税情况。船舶在办理新登记、变更、年检、注销业务时,应按照“先税后办”的原则,凭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摘要(一)农村车辆1、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纳税人申请享受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税优惠,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车辆所有人户籍登记为“农业家庭户口”;(2)车辆登记地为中山市范围内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其中:①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②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③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手续纳税人需向驾协提出减免税申请,除提供缴纳车船税所需资料外,另需提供纳税人户口簿原件。(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具体可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手续(1)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并提交车船税免税申请审核表;纳税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机动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其他需报送的资料。新车申报车船税的,须提供车主身份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备案减免认定完成后,纳税人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每年在驾协进行纳税申报。
八、常见问题(一)有些车辆于月底购入,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计算缴纳车船税?答:从2012年起,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例如,某车辆发票开具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车辆登记日期为2013年1月5日,则该车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12月。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车船税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
例1:某纳税人于2012年12月28日购入1.6升排气量小汽车并取得当日开出的发票,则该车辆2012年应缴纳的车船税为30元(360÷12×1),并且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逾期不缴纳税款,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例2:某纳税人于2012年2月10日购入1.0升排气量汽车并取得当日的发票,车辆登记日期为2012年3月5日,则该车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2月,该车辆2012年应缴纳车船税为165元(180÷12×11)。(二)在中山登记的车辆在异地购买交通强制险,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在中山还需要缴纳车船税吗?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因此,如果车辆已在异地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无需在中山重复缴纳。(三)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如何处理?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四)已完税的车船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的,如何处理?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