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车主 停放路边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却拒绝全额赔偿,车主孙某宝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约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30%的免赔率条款,但因保险公司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法院最终认定要全额赔偿孙先生54094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庭审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2013年8月,孙某宝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赔偿限额为32.3万元)。2014年4月,孙某宝将车辆停在东升镇裕隆三路路段,取车时发现被碰撞。孙某宝立即向交警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保险公司派员查勘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市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车辆损失为51328元。孙某宝为此支付评估费2766元。后受损车辆被交付维修,孙某宝支付维修费51328元。孙某宝就其所受损失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于同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宝车辆维修费51328元、评估费2766元,合计54094元。 保险公司向法院诉称,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是2014年4月19日,但孙某宝于4月21日才报案,亦没有提供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书面材料,证明事故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对无法核实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此外,孙某宝进行评估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单方委托评估,程序不合法,其评估报告未附有车辆损失照片,保险公司不确定其中的维修更换项目是因为本次事故造成的,且鉴定的价格明显高于4S店的维修价格标准,该鉴定报告应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车主 法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孙某宝已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报案,保险公司亦派员查勘,现交警部门并未认定涉案交通事故存在虚构事实、伪造现场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仅以孙某宝未及时报案主张涉案交通事故不真实,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事故发生后,孙某宝已于2014年4月21日报险,但保险公司于事故发生后的1个月内仍未出具定损意见,孙某宝遂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是为了尽快确定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合理有效措施,并无不当。
同时,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前述保险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但孙某宝称保险公司对前述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前述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孙某宝作出明确说明。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对前述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无权依据该免责条款对孙某宝的车辆损失免赔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车辆评估费2766元属于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孙某宝。保险公司辩称对评估费不予赔付,于法有悖,不予采信。综上,保险公司合计应支付孙某宝赔偿款540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