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的医疗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计算赔偿。
住院发票中如有伙食费、餐具费、陪伴费、护理费、其他物品费应予以剔除。住院期间未经医院同意自购的药费不予计算赔款,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不予计算赔偿。如转院,无转院证明的不予计算赔偿。
确定医疗费截止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之前的支出为赔偿数额。
后续治疗费一般在判决以后,费用实际发生时再另行起诉,如果属于必然发生的,可以一并赔偿,但是必须有法医鉴定或者医院的有效继续治疗证明方可计算赔偿。
对原有疾病很难区别的,按医疗费总数的80%计算赔款。对于整容费,凭法医或医院证明,最高按医疗费的50%汁算赔款(需提供凭据)。继续治疗费必须有医院的有效继续治疗证明方可计算赔款,继续治疗费的最高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的30%,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汽车保险条款的规定,医疗费等也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责任比例内按交通警察调解的金额计算赔款,调解书不明确责任比例的,主次按60%和40%分摊计赔。